(一)什么是弃婴?
被人遗弃的婴幼儿统称为弃婴。
(二)什么是“三无”人员?
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者统称为“三无”人员。
(三)“三无”老人入院审批程序是什么?
1、由所在地居委会经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报入住社会福利院申请;
2、区民政局审查后,填写《入住社会福利院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居委会申请一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3、市民政局调查批准后,由区民政局持《审批表》一份,交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与区民政局签入住协议,办理住院手续。
(四)接收弃婴范围有哪些?
凡经市区各公安派出所证明,手续齐全的弃婴均由福利院接收。
(五)弃婴入院手续有哪些?
1、捡拾人证明。写明捡拾弃婴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弃婴性别、年龄和特征。
2、派出所证明。写明处理经过和查找结果,对查无下落的,提出安置意见。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从福利院收养弃婴?
符合《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夫妇。
(七)收养福利院弃婴需要出具的证明有哪些?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八)哪个单位负责办理和审批福利院弃婴的收养手续?
由海港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九)对弃婴的公告有何要求?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公告一般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
(十)《收养法》对收养人有何要求?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关于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条件,《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十一)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的证明。
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十二)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十三)什么是家庭寄养?
是指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婴幼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被寄养在自然家庭里生活。
送养、寄养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十四)寄养家庭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必须身心健康,性格良好且无任何精神病、传染性疾病。
2、家庭成员必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一定的责任感,热爱儿童,能够承担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
3、家庭和睦,住房条件良好,使孩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
4、家庭成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收入。
(十五)办理家庭寄养有哪些程序?
有意参加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家庭,其户主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家庭寄养申请到社会福利机构报名登记,经审查确定为候选寄养家庭后,由民政部门批准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具体寄养手续,试养期为3个月,试养期满后再签订寄养协议。
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的法定监护人为民政部门或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